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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法院院长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送去48万执行款

罗城法院院长询问申请人身体、家庭情况对其表示慰问。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韦瑞营  摄

信用社工作人员仔细核算现金数目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韦瑞营  摄

罗城法院院长覃勉将48万多元执行款送到贫困申请人手中。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韦瑞营  摄

广西新闻网罗城12月13日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瑞营)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覃勉来到该县天河镇维新村深呇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张人发家中,将48万多元执行款送到他手中,为其解决了生活困难,张人发及其家人感激不尽,连声感谢。

2011年6月27日,原告张人发到被告广西罗城某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1日,张人发与某公司签订了《环保车间清洁工作外包协议》,某公司将环保车间清洁工作以每天50元的计价方式外包给张人发,按期实际服务天数计算,按月支付劳务费。工人李某在被告某公司上班。2014年1月8日,原告张人发工作时在停止的输送机传送带上,工人李某的视线由于受到电闸的墙体阻碍,不能看见张人发正站在传送带上,就合上输送机电闸。输送机突然转动致使原告张人发从2米多高的传送带上跌落,造成张人发受伤。张人发先后到罗城医院、柳州工人医院、上海复旦大学眼耳鼻喉科医院、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身体多处骨折,右眼失明,左眼视力0.05。2015年4月,经司法鉴定,张人发为三级、十级多等级伤残。该案经法院一、二审,判决某公司赔偿张人发各项经济损失48万多元。

2016年10月14日, 张人发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城法院受理该案后,得知该案申请人张人发情况特殊,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体残疾又没有结婚生子,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只能依靠年迈的母亲及兄弟姐妹照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该院院长覃勉也特别指示,“该案申请人张人发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我们要穷尽执行手段集中力量开展工作,一定要尽快把款项执行回来,切实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多次到某公司寻找法定代理人未果,执行法官并不气馁,继续通过多种途径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并到多个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执行到481395.59元执行款。

当日,罗城法院院长覃勉考虑到天气寒冷,申请人身体残疾出行不便,以及资金安全等问题,邀请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将481395.59元的执行款送到张人发家中,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携带验钞机现场核查现金,并将此笔款项存入张人发信用社银行卡内。赔偿款的落实不仅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及时地解决了贫困残疾人的的家庭困难,至此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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