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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问题"企业骗补130万 柳州一供销社原主任领刑 |
2016年12月23日 07:03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编辑:陆权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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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问题”企业骗补130万元 融水县供销社原主任覃长忠犯滥用职权罪领刑一年半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融水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原主任覃长忠,“帮助”两家不符合规定的企业,骗领国家“新网工程”补贴款130万元,最终被当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以下简称反渎局)侦查查实。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覃长忠上诉,维持融水县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的判决。 覃长忠于2006年8月至2014年1月,担任供销社主任。 供销社参股企业柳州市贝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江公司),曾申请2009、2010年度中央及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补贴。覃长忠作为申报企业联系、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人,在该公司2009年、2010年连年亏损,注册资金不足300万元以上、总资产不到1000万元以上,供销社或所属单位参股对该公司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仍为其争取“新网工程”资金,并以供销社下属全资子公司合兴经贸公司占有50%项目资金作为投资入股的股份为目的,通过虚增注册资金、伪造2009年及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虚报工程及项目工程支出等手段,使贝江公司违规获得补贴80万元。 此外,供销社控股的合兴日杂公司申请2012年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补贴过程中,覃长忠作为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人,违反相关规定,安排组织申报材料,并审批通过虚增注册资金,伪造2011和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虚报项目和工程支出等,使该公司违规获取国家补贴50万元。 融水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长忠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被告覃长忠在司法机关未采取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覃长忠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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