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宜州12月22日讯(通讯员 蓝历盛)苏某怎么也没想到,朋友喻某因生意不好,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款20万元。但喻某却不按期归还,成了“老赖”。宜州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喻某归还借款20万元。
由于生意一直不太看好,资金周转捉襟见肘,喻某到朋友苏某处借款用于周转。2014年8月喻某向苏某借款10万元,而2014年10月,喻某又向苏某10万元,借款总金额为2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喻某未能还款。苏某本人多次催还,喻某不是推脱资金困难暂时不还,就是避而不见。因此,苏某不得不将喻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喻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喻某所写的2张借条均属实,且有银行转账记录,其未能履行归还借款20万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喻某归还20万元给苏某,并支付相应地借款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