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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侵占理赔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
2016年12月29日 14:45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覃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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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田东12月29日讯(通讯员 陶锋)凌某借用黄某的一辆客车,不料发生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凌某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承担了全部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车主黄某,黄某却不返还赔款人凌某。凌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相关费用。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作出判决。 凌某与黄某富是朋友关系。为方便到凌某家喝喜酒,黄某富借用叔叔黄某的一辆五菱客车。2013年10月25日晚,凌某从黄某富处借了黄某的五菱客车使用,当晚9时50分与黄某溢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乘员黄某航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凌某在交警的调解下,向黄某航支付了营养费和误工费3500元、医疗费7793.34元,向客车车主黄某支付了车辆修理费1000元,并约定超出部分由黄某自行修理车辆后再由凌某支付。 黄某的五菱客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12年11月22日0时至2013年11月21日24时止。保险公司经核准黄某的理赔申请后,于2014年1月30日向黄某的个人账号转入保险金9218.73元。此后黄某一直未向凌某主张修理费,也未向凌某支付凌某垫付的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经凌某多次追偿,黄某于2014年底向凌某返还2000元,余款一直拖着未付。 今年1月,凌某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黄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218.73元。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取得财产应有合法的依据。凌某借用黄某所有的车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凌某向受害人垫付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黄某作为车主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一直未向凌某支付凌某垫付的款项,并将该赔偿款占为己有,损害了凌某的合法权益,给凌某造成了损失,属不当得利。凌某共向黄某航支付赔偿款11293.34元,而保险公司核准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车主黄某赔付了保险金9218.73元,故黄某应当在其所取得的9218.73元限额内向凌某承担返还责任。黄某已向凌某支付2000元,还应向凌某返还赔偿款7218.73元。因此,凌某请求黄某返还不当得利款7218.73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田东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向凌某返还赔偿款7218.73元。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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