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宣判现场。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韦禹肖 摄

对被告人陆某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韦禹肖 摄

被告人陆某一审获刑12年。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韦禹肖 摄
广西新闻网罗城1月5日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禹肖)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乡镇粮所原所长陆某将自己在单位的一套集资建房转让给八个人,将一处门面出租给一人,共诈骗9名被害人129.7万元。12月29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生意失败 欠下高利贷
2005 年,时年33岁的陆某出任罗城县某乡镇粮所所长。2013年5月,该粮所集资建房,由罗城县某粮油公司负责承建和销售,公司不允许对外出售集资房。作为在职职工,陆某获得了一套集资房指标和集资房一楼的一处门面。本来陆某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一切都顺心顺意,熟料陆某做生意失败,欠了100多万元,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陆某又向他人借了40多万元的高利贷,40多万元只是本金,不包括高额的利息。
一房八卖 诈骗120多万
焦头烂额的陆某为了偿还高利贷和欠款,打起了自己那套集资房的主意,到处扬言其作为粮所所长有权销售、转让粮所集资房及出租门面。随后陆续有人与陆某洽谈房子出售、转让及门面出租事宜。陆某为消除购房受骗人的怀疑,让部分购房受骗人把购房款打入罗城县某粮油公司出纳的账户,且在出具给购房受骗人的收款单上加盖罗城某粮油公司或者某粮所的公章。最终自己的一套集资房先后卖了八次“获利”111.9万元,出租门面一次“获利”17.8万元,共计诈骗“获利”129.7万元。
东窗事发 乘火车被抓
2015年4月,该粮所集资楼完工。交了购房款的多名受骗人多次询问陆某交房事宜,陆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为了躲避购房受骗人的追债,2015年8月陆某离开罗城回老家待了2个星期后到广东居住打工并换掉了手机号码。多名购房受骗人联系不上陆某后,才发觉上当受骗,为此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27日,陆某因涉嫌诈骗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6年2月4日晚,陆某在广州南站乘坐火车前往哈尔滨,在韶关东站被铁路民警抓获。
法院一审宣判 粮所所长领刑十二年受罚十万元
罗城法院经审理后后认为,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陆某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乡镇粮所集资建房中其有权销售、转让集资房及出租门面为由,相继骗取被害人谢某玉、吴某香、罗某、谢某山、梁某明、吴某辉、吴某兰、吴某梅、吴某贵共9人的集资购房款、门面租金款共人民币129.7万元。
公安机关已将被害人吴某辉、谢某玉、陈某英缴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粮油公司出纳账户的房款扣押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吴某辉4万元、谢某玉2万元,梁某明的妻子陈某英4万元。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2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得退还部分被骗款项,挽回部分损失,可对被告人陆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多次诈骗,且部分诈骗对象系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将扣押在案的600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给被害人吴某香11700元、罗某13200元、谢某山10200元、吴某兰10980元,吴某梅13320元、吴某贵600元;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被害人谢某玉140000元、吴某香148300元、罗某164800元、谢某山129800元、梁某明142000元、吴某辉95000元、吴某兰139020元、吴某梅168680元、吴某贵9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