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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款 担保人被判连带偿还 |
2017年01月08日 20:11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潘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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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西林1月8日讯(通讯员 熊保明)陆某向他人借款,超期后不予偿还,担保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月4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缺席判决,即陆某尚欠黄某借款3.3万元,限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并从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给黄某;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陆某于2014年7月26日向黄某借款3.6万元,于当日向黄某出示了一份借条,定于2014年11月26日还清,并承诺,如超期每天愿意承担违约金100元,吴某作为担保人同时在借据上签字。现还款期限已过,但是陆某至今只还了0.3万元,尚欠本金3.3万元至今尚未还款。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吴某连带还清借款并支付违约金。 黄某、陆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陆某应按约定还清借款给黄某;吴某在陆某写给黄某的借据上的“担保人”栏上签字,已属于向陆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没有具体的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黄某请求吴某承担连带偿还借款责任,予以支持。陆某不按约定还款已属于违约,本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其约定的违约金每天100元已属过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故黄某主张由陆某按银行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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