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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学生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
2017年01月15日 18: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潘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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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西林1月15日讯(通讯员 熊保明)小吴是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已经修完学校的课程,正在找工作期间,起诉要求其父亲吴某支付抚养费。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查某与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吴随父亲吴某生活,读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吴某负担;查某与吴某位于西林县某院内第某单元201号房屋,面积120平方米,以及家中的家具、电器等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小吴。但是吴某离婚后,小吴并没有随父亲吴某生活,从学校放假回家都是随其母亲生活。吴某已经将位于西林县某院内某单元201号房屋过户给小吴,自2015年6月份开始至今,小吴的母亲便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月租金800元。小吴现在是某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其已经修完学校的课程,大四学年可以自由安排时间,2016年7月份放假后,小吴回到西林县某单位实习,目前他也在找工作。 2016年1月至8月期间,吴某累计支付抚养费1.37万元给小吴。吴某离婚后,已经另行组建家庭,并生育了一个女儿,还要赡养自己的父亲。现小吴起诉要求父亲吴某从2016年7月份至2017年7月份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 本案中,首先,小吴己经将近22周岁,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吴某对小吴已无抚养的法定义务,小吴也没有要求吴某支付生活费的权利。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2016年1月至8月,吴某已经累计支付生活费及大四学年的学费共1.37万元给小吴,并且父母离婚时,已经赠送给小吴一套房产,小吴不属于因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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