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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处罚金 |
2017年01月17日 19:57 来源:西林法院网 编辑:凌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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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施工,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结果被判单处罚金。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某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1.5万元。 2015年1月份,某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了西林至八大河公路三期工程土建工程某标段施工权,并与百色市公路局签订了施工合同。同时,某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聘任李某为该工程项目常务副经理(实际履行经理职责),代表公司负责工程施工任务。后某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实施路基工程项目过程中,将土方倾倒在西林县某镇某屯“洪塔九”(地名)的林地。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1.97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修建西林至八大河二级公路第三期某标段的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施工,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面积为21.97亩,数量较大;李某作为该公司委派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人员,具体负责工程施工任务,某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李某的行为均触犯,分别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某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李某的行为是为了公路工程建设,主观恶性不大,庭审中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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