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2日讯(通讯员 王林)2018年12月2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对一起由于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4日凌晨,覃某海、韦某军、班某等人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三塘镇某烧烤店吃烧烤。其间,与被告人黄某甲、陆某、陈某现等人因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后离开。不久,当班某一伙人返回店门口取车时,双方发生互殴后逃散。
随后,覃某海一伙人又陆续召集同案的唐某勇、华某等其他被告人前往帮忙打架。黄某甲一伙人也陆续召集同案的黎某伦等其他被告人前往帮忙打架。双方持械继续互殴,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唐某勇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黎某伦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海、黄某甲等24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