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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庭审现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供图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8日讯(通讯员 黄莉艺 周春莹)为深入贯彻落实南宁市从5月10日至今年年底开展的全民禁毒宣传活动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5月7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敏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百兴路路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两小条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果,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地上查获朱某丢弃的两小条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08克)和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21克),并从朱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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