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广西正在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其中,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讲诚信、新官不理旧账、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的招商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5月22日《南国早报》)
今年,优化营商环境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并作为关键词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得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地方立法,是为规范公正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然而,针对政府在经济工作中的失信行为,建立“政府失信赔偿”制度,恐怕会招致非议。
优化营商环境,关键是解决企业的难点痛点。不仅要为企业市场准入“减负”,也要为企业释放审批、信贷、税收、知产保护等方面的改革红利。这中间,政府必然会对企业做出一些政策性承诺,如果承诺不兑现,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必须得到赔偿。对企业做出承诺是一种政府行为,失信是政府决策变动的结果,政府必须为失信行为负责,这点毋庸置疑。
然而,失信赔偿完全由政府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政府承担赔偿,意味着财政买单,其本质上是用纳税人的钱为政府的承诺兜底。笔者认为,政府不能成为“失信赔偿”的唯一主体,更不能买“糊涂单”,应当考虑当时的许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政府不能为随意性承诺完全埋单。
不合法和不合理的随意性承诺,往往是“一言堂”的产物,失去了规范性和公正性,也必然造成承诺无法兑现的后果。如果政府完全为这种“不可能的承诺”买单,不仅无法对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决策失误形成震慑,更会造成地方财政的凭白损失,从而引起纳税人的质疑。
守法诚信是法治政府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对于政府失信赔偿,不能仅仅建立行政层面的责任追究制度,还应当就个人层面,对随意性承诺建立经济惩罚制度。这有利于遏制个别领导公权私用,代替政府和法律表态。经济惩罚加大了随意性承诺的风险性,它的目的不是限制干部的表态权,而是规范干部的表态程序。行政追责和经济惩罚的“双重压力”,为政府承诺构筑了更牢固的“防火墙”,能确保政府承诺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形成,在法治范畴内形成,真正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企业福利。(范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