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柳州12月7日讯(通讯员 周敏华)12月6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4名被告人因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7年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
据柳江法院通报,2019年7月22日晚,熊某杰电话联系韦某暖(另案处理)要毒品海洛因。韦某暖答应后,联系熊某杰来到柳州市某医院停车场,找到韦某停放的车辆。之后,熊某杰乘坐韦某的车辆离开,下车从车上提走一个袋子。公安机关在抓获熊某杰后,在其提走的袋子里当场查获两块毒品海洛因,净重699.5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熊某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699.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在2017年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判处熊某杰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9年6月28日凌晨,周某民从来宾市乘车到韦某暖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的家中,在其家中拿到6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乘坐出租车离开。在周某民离开途中,公安机关将周某民查获,在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6.13克,并在出租车内缴获周某民藏匿的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270.78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76.91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周某民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19年5月17日,桂某约蓝某繁到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购买毒品海洛因,桂某出资7000元并亲自去购买毒品,蓝某繁驾车接应。公安机关在两人驾车返回途中,将其查获,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2.55克。综合全案,法院宣判,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蓝某繁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