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防城港市项简华犯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案件事实:2017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项简华受他人委托,从越南携带一个红色塑料袋搭乘陈达发的竹排经北仑河入境,在东兴市东郊社区独墩岛河堤路距离海关执勤板房约150米一灯柱下方上岸后,将红色塑料袋丢弃在灯柱附近,随即离开现场。该红色塑料袋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执勤民警查获,袋中装有制式手枪2支,手枪子弹40发,枪管消声器2根,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的毒品1198.4克。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又在被告人项简华家中查获氯胺酮160.89克、含大麻酚及四氢大麻酚成分的毒品7.55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项简华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三万五千元。
案例四:南宁市黄保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案件事实: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17时许,被告人黄保坚无证驾驶桂A133D2小轿车到其姐夫孔令初家吃饭、饮酒。19时许,黄保坚驾驶桂A133D2小轿车到其舅舅刘大欢家吃饭、饮酒。21时许,黄保坚醉酒驾车沿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由沙井智和立交桥往五一清川路口方向行驶,准备前往他处继续饮酒。途经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定津十字路口时,黄保坚遇到禁止通行的红灯信号时却不驻车等候,仍高速通过该路口,将沿人行横道正常通行的被害人黎权飞、韦结玉撞飞,致二人当场死亡。黄保坚负事故全部责任。黄保坚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66.7mg/100ml。桂A133D2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约为107km/h。
裁判结果:根据被告人黄保坚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所具有的自首、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黄保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例五:桂林市李长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案件事实:2017年年底,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敦睦村村干部与村中熟悉拜庙习俗的被告人李长弟等人商量在桃花江组织龙船拜庙活动及参加龙舟比赛,并成立敦睦村龙船小组。2018年1月30日,敦睦村龙船小组组长李长弟等人向无造船资质的个体户黄双保定制了2艘比赛小龙船1艘大游船。在接收船只后,被告人李长弟组织村民在桃花江进行了数次龙舟训练。4月21日上午9时许,李长弟等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又组织敦睦村村民约80人,在未穿救生衣、未设立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龙舟训练,行至鲁家村船闸橡皮坝时,三艘船冲向橡皮坝,第一艘船发生侧翻,船上30人全部落水,致12人死亡,第二艘船见状上前施救也发生侧翻,船上27人全部落水,致5人死亡。被告人李长弟案发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长弟在指挥、参与的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六:贺州市林跃庆等20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案件事实:2016年8月,被告人林跃庆在广东省东莞市纠集被告人洪碧英、郭伟崇、陈其昌、马文静、陈智勇、朱科等人使用洪碧英提供的“GWG”平台、陈其昌提供源代码搭建的“QEF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QEF网络平台”参加者需缴纳850元至85000元六个级别不等的入门费用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会员按左右两区呈金字塔形式排列。“平台”先后依托广东润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玖公司)、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网公司)、前海龙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公司)进行公司化运作,发展会员,吸收投资款。“平台”于2016年9月24日正式上线运营。后系统进行更新升级,新“平台”即“龙爱物联网”(俗称“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于2017年5 月上线运营至案发。
经司法鉴定,“龙爱物联网”网站界面显示的及数据库查询到的会员数量为1963063个。其中证件号不为空的会员按照证件号去重后的数量有973581个,证件号为空的会员中按姓名去重且姓名不与有证件号的会员重复的会员有281100个;会员层级数量为97层,属于“创业中心”的会员数量为3191个。
经对涉案的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及相关公司款项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截止2017年8月31日,涉案各单位(公司)的各类资金流入总额为3787905890.48元。其中产业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三个公司以个人银行转账、通联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现金交款、通过其他单位转账等方式共收到的外部资金流入3733860521.24元,对外支出总额为2252074028. 19元,内部往来支出1397567.00元,资金结余1534434295.29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跃庆等20人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林跃庆等20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人民币五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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