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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审结危险驾驶案同比升103.86% 绝大多数为醉驾引起 (3) |
2019年12月30日 16:44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陆权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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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崇左市覃鹏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案件事实:覃鹏安认为其家门前过道一些生活垃圾以及其家菜地被雨水淹,是其邻居的堂哥覃鹏胜故意所为,以前其家的八角树被砍认为是同村村民所为等,产生对覃鹏胜一家以及部分村民怨恨,萌生杀死覃鹏胜的孙子以及报复村民的念头。2017年1月4日15时许,覃鹏安将一把不锈钢菜刀插到其裤头腰间用外衣遮挡,骑二轮电动车来到凭祥市小聪仔幼儿园大门,以提前接其儿子覃某薪回家为由,让幼儿园保安李毓球放其入园。李毓球以小孩刚起床正在吃午餐未让覃鹏安进园。覃鹏安便在幼儿园门外附近等候。当日15时20分许,覃鹏安再次要求进幼儿园,李毓球让其进入。覃鹏安直接来到幼儿园一楼覃鹏胜的孙子覃某霖所在的小班教室,走到覃某霖座位旁后,从腰间拨出菜刀朝覃某霖的头部猛砍,砍中覃某霖头部、颈部和左手手掌。覃鹏安欲继续行凶,被在场老师江春梅阻止并将覃鹏安手上的菜刀撞落在地。覃鹏安捡起菜刀上到二楼其儿子覃某薪所在的大班教室(时有幼儿33人),又挥刀砍击覃某芹的头部和面部,接着砍击苏某面部,其他幼儿见状逃跑躲避,覃鹏安追逐猛砍,又砍伤九名幼儿。覃鹏安遭到在场老师莫小荣、覃小宁的阻拦和呼救下离开现场,翻越围栏逃离幼儿园,驾驶电动车来到凭祥市公安局那艾边防派出所自首。经鉴定,被害人陶某聪等4人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覃某霖等8人构成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覃鹏安因日常生活不顺心,选择弱势无辜的幼儿为其泄愤对象,进而持菜刀到幼儿园对十二名幼儿的头部等身体要害部位实施砍杀,致4名幼儿重伤、8名幼儿轻伤,其犯罪动机十分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今年年初,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覃鹏安执行死刑。 案例八:崇左市黄泽权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 案件事实: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黄泽权计划雇佣一批越南工人回家帮忙砍甘蔗。次日早上,其驾驶桂FX2396号福田牌商务面包车在大新县硕龙镇德天村附近的公路边接了47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打算将该批47名越南籍人员拉回家,其中一部分帮他砍甘蔗,其余的人员打算以50元每人的介绍费介绍给他人务工。被告人黄泽权驾驶装载着47名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的车辆,回家途中被巡逻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民警核查,涉案的47名越南人均未经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泽权作案使用的车牌号为桂FX2396号福田牌商务面包车一辆。 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泽权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泽权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九:防城港市沈其友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沈其友受方子豪(另案处理)雇请,伙同陈正卿(已判刑)、黄吉演、曾大权、黄吉柱(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附近将从越南走私入境的食蟹猴拉运至梧州市的广西桂东灵长类开发实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交货。沈其友负责雇请司机、看路人、船夫、同时负责看路望风及开车运输食蟹猴等事宜。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沈其友受方子豪雇请,随后雇请刘朝立(另案处理)看路望风、雇请严焕荣(另案处理)驾船将一批食蟹猴从越南经中越界河北仑河运至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9界河附近一非设关地码头。沈其友、黄吉演、曾大权、黄吉柱等6人分别驾驶车牌号为桂PVD326、桂PDV366、桂NV0213的车辆将该批食蟹猴运到马路镇的黄淡水库边过驳到方正(另案处理)的船上。上述三辆车通过楠木山边境检查站后进入高速公路等待接货,方正用船将食蟹猴从黄淡水库运到高速路边并过驳到车上。沈其友、曾大权、黄吉柱、黄吉演等人分别驾驶三辆车沿高速公路将食蟹猴运往梧州市桂东公司交货。经统计,该批食蟹猴共计268只,缉私民警在桂东公司搜查出该批食蟹猴中的16只,经鉴定,该16只食蟹猴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物种。 2018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沈其友受方子豪雇请,随后沈其友雇请陈正卿(已判刑)驾驶桂PB8569五菱面包车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九界河附近一非设关地码头拉运一批从越南走私入境的食蟹猴,期间被告人沈其友等人在那良镇附近路段看路望风。次日凌晨,陈正卿驾车途经那良镇往马路镇方向墩伍路段时,被缉私民警查获。经清点,车上装载食蟹猴共计70只,经鉴定,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物种。 裁判结果:被告人沈其友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他人走私食蟹猴入境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其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十:百色市麻平江等9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案件事实:自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麻平江分别伙同被告人谭芳、李桂荣、谭佳奇在靖西市湖润镇直接收购被告人黎峰等人从越南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进行销售牟利。为了逃避被执法部门检查,被告人麻平江、谭芳、李桂荣、谭佳奇将收购的越南大米的包装袋更换成靖西当地米业公司的包装袋,附上与包装袋相对应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证件后,雇请被告人农飞波、许建岭等大货车司机将大米运往南宁市五一粮油市场交由被告人麻梦思、麻乐卡帮助销售。被告人麻平江、麻梦思走私越南大米共计3670.35吨,偷逃应缴税款7 790 075.45元;谭芳走私越南大米共计3222吨,偷逃应缴税款6838 482.19元;许建岭走私越南大米共计1239.21吨,偷逃应缴税款2630141.38元;农飞波走私越南大米共计969.78吨,偷逃应缴税款2 058 294元;麻乐卡走私越南大米共计692.54吨,偷逃应缴税款1 469 870.41元;黎峰走私越南大米共计409吨,偷逃应缴税款868 075.49元;李桂荣走私越南大米共计292吨,偷逃应缴税款619750.71元;谭佳奇走私越南大米共计156.35吨,偷逃应缴税款331842.55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麻平江等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判处人民币一千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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