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解决城乡群众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问题,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日,《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按照《办法》规定,今后急难型救助对象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应按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临时救助只发现金?
可发钱发物品或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是否只通过救助金的形式发放?《办法》明确临时救助救助形式主要有三种,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转介服务等。
也就是说,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给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的实物发放是临时求助的辅助方式。
转介服务则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办法》还规定需按季度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动核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救助对象有骗取临时救助金行为的,应自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发现骗取临时救助款物的,将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2、哪些情形可申请?
意外事故等造成严重生活困难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又分为急救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种类型,以及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及个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但值得注意的是,参加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留学(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等教育费用支出是不予认定为教育刚性支出,也就是因这类教育造成家庭困难的人是不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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