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从2019年6月25日起,我区取消新能源汽车购置环节的地方补贴,改为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补贴。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地,《通知》明确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审批、支付及补贴资金安排等实施细则。
●补贴范围
为在全区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已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充电插座)予以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以“八桂充”数据为准)。
●补贴标准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方式为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桩建设补贴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30150元;交流充电桩建设补贴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150元;充电插座建设补贴每个插座补贴总额不超过500元。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连续补贴3年,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充电桩运营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单台桩体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单台桩体补贴上限电量1000千瓦•时/(千瓦•年)。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一是充电设施已建成投运。
二是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桩、充电插座。
三是充电设施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现场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四是按要求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并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接入证明。
五是充电设施项目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投运。
据悉,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单位(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韩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