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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残忍杀害前妻,留下10岁女儿谁来监护? (2)

2021年03月19日 09:31 来源:930老友记、南国今报 编辑:潘晓明

  身陷囹圄的父亲诉求女儿监护权

  陈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后,2019年2月中旬,陈莉的外公将孩子接走。而陈某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证明,将他暂时无法行使的相关监护职责及抚养权利义务,均委托给自己的父母,即陈莉的爷爷奶奶代为行使。

  同月17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陈莉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归陈某所有,陈莉跟随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判令陈莉的外公将孩子送还。

  2019年7月,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监护权纠纷案。

  在庭审中,对于陈某的诉请,陈莉的外公辩称,他是在陈某涉嫌犯罪被羁押后才依法履行了对陈莉的监护权,对陈莉进行监护和照顾。他表示,陈某身在看守所,其要求将陈莉送还的诉请不可实现,没有可操作性。他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虽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但由于其涉嫌犯罪正在被羁押,事实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陈莉的外公和爷爷、奶奶,均具有代为行使孩子监护人的资格。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均有精力和能力把小孩照顾好,且陈莉表示愿意与外公共同生活。陈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孩子的外公代为行使监护权已经侵害了小孩的权益。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法院断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案件在二审过程中,经柳州中院法官调解,诉讼双方达成协议:在陈某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并执行之前,陈某委托其父母在每周三、周六晚上8时30分到9时电话联系陈莉,在每个月第一个周日晚上7时与陈莉视频通话;在陈某刑事案件一审判决送达后30日之内,陈某委托其父母经法院组织在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探视陈莉本人,陈莉的外公应给予协助,陈某放弃该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在陈某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并执行之后,双方对陈莉的监护权另行协商。

  2019年12月,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经过审理,终审维持原判。目前,陈某死刑复核程序正在进行中。

  根据上述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组织了陈莉的爷爷奶奶对孙女陈莉进行探视,陈莉的外公在场协助。

  柳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中,虽然陈某在服刑期间依法可以委托其父母代为照护陈莉,但陈某涉嫌杀害前妻,从情理出发,在短期内陈莉不适宜由爷爷奶奶照护。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该案最佳的处理方式是,在维持陈莉生活状态的前提下,给予孩子爷爷奶奶探视的权利。这样处理的典型意义在于,尽可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又缓和了亲属之间的矛盾情绪,为缝合家庭裂痕创造机会,给孩子未来的成长提供温暖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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