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发来《协助函》,请求协助查办一起涉嫌“征信修复”的诈骗案件:李某以其“某朋友”能够“修复”人民银行征信报告逾期记录为由,向受害人沈某收取8500元“公关活动费”,三个月后沈某查询其征信报告发现逾期记录并未消除,向李某多次追讨资金无果后意识被骗,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接到《协助函》后,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主动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详细介绍关于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及征信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为案件定性和破获提供专业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起初拒不认罪,妄称自己确有关系能够“修复”征信逾期记录,2020年11月,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涉嫌诈骗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成立,李某连同其它犯罪事实被当地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罚没全部违法所得。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异议是为信息主体提供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若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报告记载存在错误、遗漏,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且不会收取费用。但在实际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消费者不懂法和办贷急迫心理,精心编织骗局诈骗牟利,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