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新闻网 > 首页栏目 > 公告公示 > 正文 |
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2025.10.2”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公告 |
2025年11月04日 13:34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钟玮 |
|
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2025.10.2”火灾全部当事人: 我大队依法定程序,通过调查访问、现场勘查等工作,对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10月2日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作出认定,并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因客观原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全部当事人送达该认定书。现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前述认定书;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全部当事人。 特此公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0月31日 附:《火灾事故认定书》(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认定书 南高消火认字〔2025〕第0010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日7时14分,南宁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发生火灾。火灾烧损电动车,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2日7时9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滕屋新村2期12栋3号民房一楼内西墙前停放的现场编号为2号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为2号电动自行车(现场编号为2号)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年10月30日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更多精彩图集推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