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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桂声网评:开门定责入法,交通安全治理的关键一步 |
2025年11月11日 16:01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邓子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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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长期以来,“开门杀”案件的责任认定始终存在争议焦点。乘车人开门致害时,驾驶人、乘车人、保险公司往往各执一词:驾驶人以“非本人操作”推脱责任,乘车人以“无驾驶资格”回避义务,保险公司则常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拒绝赔付,导致责任划分不明,受害者维权陷入困境。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从根本上破解了这一困局。其明确规定乘车人开车门致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既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规,又进一步细化了责任主体范围。这一界定打破了“只有驾驶人担责”的传统认知,确立了“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共同体的司法理念,将乘车人的开门行为纳入机动车运行风险的责任覆盖范畴,使责任归属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同时,针对租赁、借用等特殊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划分,也形成了完整的责任认定体系,避免了责任真空的出现。 强化权益保障,筑牢救济防护屏障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及时救济往往取决于责任认定与保险赔付的衔接效率。此前,因乘车人责任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传统认知,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导致受害者面临“侵权人赔付能力不足、保险救济通道不畅”的双重困境。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保险赔付责任,为受害者构建了更坚实的权益保障网。根据规定,被侵权人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请求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将不被法院支持。这一规则设计充分发挥了交强险的强制保障功能与商业三者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将保险赔付范围与机动车一方责任直接挂钩,而非局限于驾驶人个体,确保了受害者能通过保险机制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有效化解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难题,彰显了司法对受害方权益的优先保障原则。 明晰行为边界,传递安全警示信号 “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多源于乘车人安全意识淡薄与行为失范,不少人将“随手开门”视为生活小事,忽视了其背后潜藏的重大风险。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强化了乘车人的责任意识,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行为警示。将乘车人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主体,意味着乘车人不再是机动车运行风险的“旁观者”,而是责任链条上的重要一环。这一制度设计将法律责任与日常行为直接关联,促使乘车人在开门前主动履行观察路况的安全义务,从源头上减少侥幸心理与疏忽行为。同时,这一规定也对驾驶人形成了间接约束,推动其在停车后主动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构建起“驾驶人提醒、乘车人谨慎”的双重安全防线。这种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引导,将逐步培育公众“开门即担责”的规则意识,让安全乘车从法律要求内化为行为自觉。 定分止争赋能,培育文明用车文化 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离不开清晰的责任划分与共同的规则遵循。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责任边界——驾驶人、乘车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担责,且赔偿总额不超过受害人损失,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这种权责清晰的制度设计,既能避免当事人因责任模糊陷入长期争执,又能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引导全社会形成“权责对等、谨慎用车”的文化氛围。当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清楚知晓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机动车的使用将不再是“个体自由”,而是“责任相伴”的社会行为。从停车选位到开门观察,从驾驶人履职到乘车人自律,全链条的责任约束将推动用车文化从“便利优先”向“安全优先”转型,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提供深厚的文化支撑。 从厘清责任到保障权益,从规范行为到培育文化,“开门杀”责任认定的新规不仅是司法技术的完善,更是社会治理理念的升级。期待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进一步完善,以法治力量守护群众出行安全,让每一次开门都成为文明交通的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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