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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事故全责≠全额赔偿 |
2025年11月19日 13: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李勤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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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警判定一方为全责,是否意味着该方必须承担全部民事赔偿?答案并非如此。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清晰揭示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区别,明确了赔偿份额需与过错程度相匹配的法律原则。 【案情】 李星(化名)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逆向驶入二级公路。余宇(化名)驾驶无牌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两车碰撞后,两人均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星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宇无责。事故造成余宇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住院治疗花费1.49万元。后续他因二次手术、护理、误工等,向李星索赔6.17万元。然而,李星以余宇的电动车未挂牌且驶入机动车道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协商未果后,余宇将李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分。交警认定的“事故全责”是对李星逃逸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责任划分,旨在惩戒违法、维护公共秩序。但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需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需独立审查双方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审理指出,李星无证驾驶、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过错严重。但同时,余宇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也违反了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若仅因李星逃逸而令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将忽视余宇自身过错,有违公平。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判决李星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余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释法】 本案判决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限。交警认定的全责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惩戒,而民事赔偿则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侵权原则。法院在审理中必须回归案件本身,独立审查各方过错。 判决警示我们:务必遵守交通规则,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承担相应后果。司法公正体现为对过错的精准衡量,既不因一方逃逸而加重其赔偿责任,也不因另一方非主因而免除其过错责任,这精准体现了“责任与过错相匹配”的法律原则,维护了实质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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