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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期间被狗咬伤能否构成工伤?

【案情】

李某雇请陈某打扫住宅,酬劳按每日60元计算。一日,陈某擦拭外墙时无故被一只凶猛的流浪狗咬伤。经过半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出院。陈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误工费、一次性工伤残疾补偿合计共7500元。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个人,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陈某在雇佣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是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所以李某与陈某之间并不适用劳动法,陈某在雇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李某的住宅工作并获得报酬,是雇佣关系。陈某为个人,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资格,因此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陈某之间形成的是雇用关系,在受雇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就是说,对雇佣关系的处理可参照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陈某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参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雇工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应认定为工伤,雇工犯罪、自杀、自残、蓄意违章等除外。本案中,李某无法对陈某所受伤害是其本人蓄意违章所致,且陈某是在工作期间受到流浪狗伤害,属于工伤。因此,陈某在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而受伤,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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