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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伪造银行卡消费领刑六年 |
2017年01月24日 14:50 来源:西林法院网 编辑:凌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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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信用卡案作出判决,即判处谢某犯信用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4年8月间,谢某在南宁市打工期间认识了涉案人许某。同年10月13日,谢某接到许某的电话,称其手上有一张伪造的银行卡,内有约18万元的钱,并让谢某拿该卡去银行取款或者购买黄金饰品。许某许诺事成之后给被告人谢某取款数额的10%至20%的报酬。当天,谢某找到许某,许某将伪造的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及三张某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名为蔡某的居民身份证交给谢某。许某交待谢某将张某的银行卡内的存款分流转账到另外3张某银行卡及2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后再进行转账取款,许某还告诉谢某晚上在广西不能进行转账,要谢某去广东进行转账取款。当晚,谢某搭乘汽车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在转账时被告人谢某发现伪造的张某的银行卡不能转账,谢某电话告诉了许某。许某让谢某第二天去金银首饰店购买黄金饰品。次日上午9时许,谢某持伪造的张某名下的某银行卡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的某珠宝金行进行刷卡消费。其用伪造的银行卡购买了9条黄金项链,消费共计人民币181705元。后谢某又用该伪造的银行卡到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取款人民币2000元,到附近的某银行取款人民币700元。后谢某搭乘客车回到广西梧州市。次日20时许,谢某再次乘车来到大沥镇的某珠宝金店将9条黄金项链取走,并于当晚乘车返回广西南宁市。回到南宁市的第二天,谢某打电话给许某,约定在南宁某小区内见面并分赃。当晚二人见面后,谢某交给许某9条黄金项链,许某拿出其中的二条黄金项链给谢某作为报酬。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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