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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男子无证醉驾致一人死亡获刑

广西新闻网凌云3月6日讯(通讯员 杨金玉)凌云县一男子罗某无证醉驾摩托车致一人死亡,最终因自己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凌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与他人一起到凌云县下甲镇水陆村平里屯的亲戚家喝喜酒,席间其饮了不少的白酒。当日19时许,无证独自驾驶摩托车由凌云县下甲镇方向驶往凌云县城,当行至S206线88公里加500米处时(凌云县镇洪蚕丝厂对面路段),车辆碰撞到正与其他人一起从蚕丝厂方向横穿公路到对面工棚的被害人颜某,造成颜某及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和求救,二人均立即被送往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由该院当即对二人抽取血样待检。同年8月3日23时许,被害人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颜某因事故中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罗某事发时属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并于同年8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住院治疗期间,其委托亲属除积极赔偿因抢救被害人而支出的医疗费外,另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本案开庭前被告人家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所居住社区关于被告人平时在社区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无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的一惯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法院结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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