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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解答

广西证监局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的热情高涨,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债券违约风险事件逐渐多发。为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债券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帮助投资者客观认识债券市场特点与规律,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广西证监局收集整理了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内容涉及基础知识、发行交易、投资风险、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将持续为大家带来债券投资者系列问答,手把手教你保护自身权益。

1、2015年以来,信用债违约案例明显增多,债券投资风险逐渐暴露。一些投资者认为债券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或是自律组织备案,是经过“权威机构”把关的,认为理应有保障,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监管部门只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不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保证。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相关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证监会一贯重视推动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债券信用风险处置机制,重点体现在强化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督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同时,对于欺诈发行,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在投资债券的过程中,也应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

2、债券投资者需要关注哪些信息披露文件?

答:一般来说,在债券市场上,投资者需要关注如下信息披露文件:

(1)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说明书和摘要是公司债券的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里面包含了大量与债券投资有关的基础信息。

(2)发行人的上市公告书或挂牌转让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或挂牌转让公告书中有关于流动性安排、起息付息日期以及票面利率等基本要素。

(3)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债券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后,发行人需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是发行人的强制披露义务,而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只有募集说明书有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才需要披露定期报告。

(4)发行人的临时报告。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5)受托管理人的受托事务管理报告。受托管理人应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预计或者已经不能偿还债券本息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情况、产生的影响、督促发行人采取的措施等。

(6)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报告。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进行评级,并在债券上市后按照规定和约定对发行人或者债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以及时反映发行人的违约风险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则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评级并披露。

投资者可以在所购买债券的交易场所网站上查询公开发行债券的债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披露信息的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同时,可查询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报告、临时公告等相关信息。对于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债券,还可以到发行人网站上查阅相关信息。

3、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应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答:投资人应当充分关注债券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充分关注募集说明书中的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回售条款、风险因素等内容,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在债券存续期内,投资人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

(2)债券信用评级及调整情况;

(3)发行人主要资产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重大变化;

(6)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弃债权或财产数量较大的情况;

(7)发行人是否有出现重大损失的情形;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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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韩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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