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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自贸区政策:《货物贸易协议》相关知识 (3)

2009年12月07日 06:38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编辑:林娟

10.我国原产货物出口东盟各国注意事项

对于我国原产货物出口东盟各国享受优惠,我国海关的通关管理要求相对较少,只要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取得原产地证书并如实申报即可顺利出口通关。货物在东盟各国的进口通关,则须根据东盟各国海关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取得我国政府指定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专门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2)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如果经过非中国-东盟成员国的第三方中转,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转运地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议成员国起运后换装运输工具的全程提(运)单。

(3)进口国海关的其他要求。

11.进口织物占成品离岸价格的53%,能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吗?

例如,中国某企业生产的登山帐篷,生产中所用进口材料是美国产的防紫外线材料的成匹的织物,经裁减、缝纫等工序制成,出口至马来西亚,织物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53%。

问:(1)产品是否属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完全获得品”?(2)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则的本地增值比例标准是多少?(3)产品能否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减让呢?

答:(1)该产品由于采用进口的织物,明显不是完全获得品。(2)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3)可以。一方面,用于产品生产的进口材料是成匹的织物,经过裁减、缝纫,被制成帐篷,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标准;另一方面,进口织物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53%,未超过60%,产品也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百分比标准;因此,产品可以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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