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 > 专题 > 焦点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精装版) > 政策解读\专家解析 > 正文

广西县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学习《投资协议》知识 (2)

2009年12月13日 07:59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编辑:林娟

5.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国内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只应限于一定范围。

就本协议而言,国民待遇是指本协议各方在其境内,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6.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投资、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投资、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就本协议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各缔约方在准人、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7.接受投资的缔约方合法征收投资后应当如何补偿?

按照《投资协议》第8条规定:(1)补偿应以征收公布时或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以为先者作准;(2)补偿应允许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从东道国自由转移;(3)补偿的偿清和支付不应有不合理的拖延;(4)公平市场价值不应因征收事先被公众所知而发生任何价值上的变化。

8.投资便利化

缔约方应按照其法律法规,在中国和东盟间开展以下投资便利化合作:(1)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2)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3)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4)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

9.透明度

为实现《投资协议》的目标,各方应:(1)发布在其境内关于或影响投资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普遍使用的行政指南;(2)及时并至少每年向其他方通报显著影响其境内投资或《投资协议》下承诺的任何新的法律或现有法律、法规或行政指南的任何变化;(3)建立或一个咨询点,其他方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任何人可要求并及时获取上述(1)、(2)项下要求公布的与措施相关的所有信息;(4)至少每年一次通过东盟秘书处向其他方通报该方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未来给予任何优惠待遇的投资相关协议或安排。

 



上一页 
第 [1] [2]  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更多精彩图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