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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县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学习《投资协议》知识

2009年12月13日 07:59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编辑:林娟

1.《投资协议》通过了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哪些待遇?

《投资协议》通过了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怎样的投资环境,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哪些保护?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中“投资”一词的含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中的“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

(2)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

(3)知识产权,包括关于版权、专利权和实用摸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商名、贸易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及商誉等权利;

(4)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

(5)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行为的给付请求权。

就本项目的投资定义而言,用于再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被认作投资,投入或再投入资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目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目标是旨在通过下列途径,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

(1)逐步实现东盟与中国的投资体制自由化;(2)为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力条件;(3)促进一缔约方和在其境内投资的投资者之间的互利合作;(4)鼓励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和缔约方之间投资相关事务的合作;(5)提高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6)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投资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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