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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生议案有结果 集体合同条例需等待更佳时机 |
2011年09月21日 06:59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编辑:黄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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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郭燕群)在今年初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将29件代表议案分别交付自治区人大各个专门委员会办理,其中一些如今已有了审议结果。9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答复议案的情况报告,包括集体合同制定、“高速路车外丢物行为”等关注民生的议案。 建议:修改工会法实施办法 答复:先进行立法前调研 代表议案:吴玉斌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行适当修改的议案》,认为现行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修订后,工会工作又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十分必要。 审议结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实施办法涉及方面多,目前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建议先进行立法前的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将实施办法的修订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建议:出台集体合同条例 答复:立法时机尚未成熟 代表议案:为指导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推动企业建立起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给一线员工收入“保增长”,吴玉斌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的议案》。 审议结果: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集体合同立法对于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行为,协调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调动和保护职工的积极性,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集体合同立法涉及方面多,目前时机和条件尚未成熟,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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