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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停车场受损谁该"埋单"?律师:物业公司应担责 (2) |
2012年10月01日 07:47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编辑:苏小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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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 合同是否成立有讲究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韦律师告诉记者,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例来看,虽说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如需车辆保管,要签订书面停车保管协议,同时约定另行缴纳保管费用的条款,但如果唐女士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相应提醒,该条款对唐女士就没有约束力。 而唐女士有出入小区的IC卡,能证实她已将车辆停放到物业公司指定的露天停车场内,车辆实际已交付物业公司,可视为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事发后,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他证据又能证明唐的车辆是在露天停车场内受损,那么,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的赔偿属代偿责任,待查找到肇事者后,物业公司可向其主张追偿。 韦律师建议,唐女士和物业公司若协商不成,可通行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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