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王缉宁
车辆明明停放在停车场里,虽然向停车场管理方交费,但当爱车被刮受损时,管理方却拒绝承担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下,谁该为车损“埋单”?
事件回放:
轿车玻璃被砸索赔难
家住柳州市阳光花园小区的唐女士说,9月27日晚,她将小轿车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场,次日上午取车时发现,车子后挡风玻璃被砸坏。
唐女士认为,自己每月缴了80元停车费,小区物管柳州市恒运卓越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就应该看顾好车辆。既然车辆被损坏,物业公司就应负责赔偿。可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赶到现场时,坚称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上午,记者在该小区露天停车场见到唐女士受损的车子,当天与她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一辆别克轿车。唐介绍,她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把车子停放到指定停车场,且手中有车辆出入IC卡。事发后,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些均能证实车辆在露天停车场受损,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但物业公司却明确表示不担责,让她很苦恼。
物业公司:
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当天上午,记者采访了物业公司秩序部的杨经理。杨表示,对于唐女士和另一名业主受损的车子,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杨某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阳光花园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他指着合同第二条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露天停车场,物业公司按每月80元/辆的标准收取车位服务费,所得收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按6∶4分成;车位服务费未含车辆停放保管费,若车位使用人要求对车辆进行保管,使用人应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停车保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保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同时保管费用另行约定。
杨某称,由于唐女士只缴纳了80元的车位服务费,并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停车保管协议,更没有约定缴纳保管费用,因此,双方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下一页 |
| 第 [1] [2]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