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没有关于用电分类及标准的规范文件
4月25日,记者查阅了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官方网站的“法律法规库”,检索了所有年份、所有类型的法律法律规范、部门规章,均已找不到有《电、热价格》的存在。在这些部门所公布的清理、废止的法规目录中,也没有《电、热价格》的踪影。
《电、热价格》在历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清理中,也同样被遗忘了。在1983年,当时的水利电力部在清理废止过时的部门规章时,将与《电、热价格》一起公布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公布废止,但对《电、热价格》没有涉及。
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正式施行,它明确规定“用电分类标准”的确定权限在国务院。自此以后,再也没有哪个部门出台过这样的“标准”。到最后,划定电价的权限归到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没有法律的授权,它同样没有出台这样的“标准”。
4月25日,记者致电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时,工作人员在查询后答复记者,该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关于用电分类及标准的内容。
再次审视《电、热价格》
现在的电价分类也未必按“老标准”
回过头来再次审视《电、热价格》的规定,姑且不讨论它的过时与否、是否合理合法,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现在的电价分类,也未必就按照这个“老标准”去做。
首先是分类上。《电、热价格》对用电的分类有:照明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目前广西实行的用电分类,基本如此。虽然物价部门认为在用电类别上的依据,是在执行《电、热价格》,可实际在认定用电类别的范围上,也让人产生疑问。如,该标准对居民照明用电划分的范围上,将除列举的居民照明项目外,“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也要求执行居民生活用电。
按照老标准上述规定,如今小区内的路灯、楼道用电等公共用电电价,就有可能要被列为生活用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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