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明确
有人找供体有人负责交易
2011年8月,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组织分工明确:由蒋某波寻找卖肾人,一个叫“吴哥”的人寻找买肾人以及需要肾移植的医院,一个叫“莫哥”的人负责与买肾人交易;蒋某林、李某等3名医师受雇于蒋某波,为卖肾人做取肾手术,其中蒋某林主刀,李某负责麻醉;其他案犯人也均分别受雇于蒋某波,各自负责看守、接送、照顾等工作。
在为阿桂、洪某某等人做了左肾摘除手术后,蒋某波将肾脏送至广州,交给了“吴哥”,由“吴哥”卖给需要肾脏的人。有7名男子在等待手术过程中,因案发未进行手术。
在同案犯张某义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后,警方展开抓捕工作,除蒋某波、“吴哥”、“莫哥”3人未落网外,其余11名成员悉数归案。
据供述,每做一例手术,蒋某波可从“吴哥”处得款7.2万元。其中,支付给供体2.2万元,另分给蒋某林等三名医师共2.7万元,分给常某军、张某义各2000元,分给张某1000元,分给常某梅、李某财夫妇共3000元。
驳回上诉
医院原副院长获刑6年
在这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中,主刀者蒋某林案发前是兴安县中医院的副院长。
去年12月26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审分别判处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李某财、常某梅6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5000元;依法没收赃款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蒋某林以自己是受雇于人,且只参与两起摘除人体器官手术为由提出上诉,另外,常某军、张某义等人也以自己是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与原审被告人李某财、常某梅伙同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审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在广西法院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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