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终审宣判
主刀医生等人上诉被驳回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庾琳 通讯员 余作才
有人组织他人卖肾脏,有人联系买肾者,还有人负责做取肾手术。这起两年前发生在桂林市兴安县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终于有了最后定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主刀摘肾的兴安县中医院原副院长蒋某林等6人分别获刑6年。
案情还原
打工男子2.2万元卖肾
事情还需从两年前说起。2011年5月,一些在兴安县打工的人在QQ上收到“急寻肾源”的消息,并留有联系电话。有的打工者急需用钱,便与对方联系。阿桂(化名)就是其中一人,他打通电话后,一名自称叫蒋某波的人告诉他,卖一个肾可得2.2万元。阿桂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这可相当于他一年的收入。犹豫再三后,阿桂决定卖肾。
第二天,阿桂与蒋某波见了面,并被带到兴安县城一家旅社等待配型。那里还有8名青壮年男子,他们跟阿桂一样,都是被蒋某波联系来卖肾的。
在旅社,常某军、张某义和张某负责安排阿桂等人的吃住以及体检接送工作,并全程监视阿桂等人,防止有的人因后悔而逃跑。住了几天后,蒋某波通知阿桂,说“配型成功”。
接下来,阿桂等9人被带到兴安县溶江镇开发区的李某财家,这里就是卖肾“手术场地”。随后,多名医师为阿桂做了取肾手术。
阿桂的肾被摘下后,蒋某波随即就给他2.2万元卖肾费。然后阿桂回到那家旅社休息,等伤口愈合稳定。在这休息的半个月中,李某财、常某梅夫妇对阿桂作适当的护理。
| 下一页 |
| 第 [1] [2]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