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问: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允许登记?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给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带来危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一般在20-30公里,有些甚至高达40-50公里,极易发生撞人和被撞事故,特别是雨天或其他恶劣天气时,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对《办法》实施前已购买的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并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电动自行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继续使用。
9. 问:取得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如何规定?
答:取得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目前,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
10. 问:超标电动车怎样认定?时速有无限制?
答:目前,电动自行车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凡超出该标准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均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知道,超标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上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11. 问: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修改后,对目前的超标车有何影响?
答: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后,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修订国家标准,所有人可以申请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国家标准修订后,已登记的超标车不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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