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篇】占用或将道路停车泊位改作他用都将受罚
《意见稿》规定,一、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已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每泊位500元罚款;二、而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相关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对于《意见稿》对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与会一名城管人员提出,如果有人驾驶小汽车在停车泊位上卖东西,见到城管人员到来后立即将所卖物品收入车内,城管人员是否有权扣押物品?他建议《意见稿》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
此外,《意见稿》还对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扣留的车辆受损作出了规定,除因采取不正确方法拖车或保管不善造成机动车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之外,拖移车辆造成的其他损失,由违法人自行承担。对此,有与会人士提出,《意见稿》中的“补偿”应改为“赔偿”更妥当。另外,对一些突出违法的车辆种类,譬如电动车、泥头车等,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并写进《意见稿》中。(下转7版)
【协管篇】交通协管员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
记者在征求意见会上了解到,南宁市目前共有交警850余名,交通协管人员1200余名。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交通协管员都被安排在路口指挥、疏导交通。而在协助民警处理违法车辆过程中,由于其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一些违法市民对他们不够尊重。
《意见稿》规定,交通协管人员可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为执法的交通警察核查驾驶人的驾驶信息和车辆信息;并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证据收集,并提供给交通警察审查等。对此,一名与会人员表示,《意见稿》中关于交通协管员的一些规定值得商榷。比如,既然交通协管员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那么,他们是否有权去核查驾驶人的驾驶信息和车辆信息,以及独自收集证据?因此,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将交通协管员的定位及相关作用明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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