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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净化”专项活动工作指南

四、示范项目建设

(一)建设要求。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尽量与“道路硬化”“村屯绿化”专项活动示范点及其他涉农项目的整合,采取整村全面推进的方式,推选出一批规划好、建设好、管护好、效益好的示范工程。自治区层面建成300个“饮水净化”示范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上重点支持。各市、县(市、区)也应按要求选择一批项目作为本区域的示范项目。

(二)建设标准。示范工程应根据地方特点,突出特色,工程规划设计理念新颖,水源保证率高,功能设施配备齐全,厂区面貌好。建设质量高、供水到户、运行管理规范,积极使用生物慢滤技术、太阳能水泵、一体化净水等新技术。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使用自动化、信息化进行管理和监控,具有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成为先进典型和标杆的工程。示范工程要求供水人口200人以上,桂东南地区应推选一批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

(三)项目评定。由县级水利部门结合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统筹考虑进行选点,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建3-5个示范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向市级水利部门申报,市级水利部门组织专家按《“饮水净化”专项活动示范项目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其中现场审核不少于50%,筛选排序后上报自治区水利厅,经水利厅审核后确定“饮水净化”示范项目,并进行公示。

(四)奖励机制。经综合考评后评定为全区“饮水净化”示范项目的,由自治区水利厅授予“广西饮水净化示范项目”称号。自治区对评定的“饮水净化”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获得示范项目荣誉的所在县(市、区),在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对其后续农村饮水安全有关项目优先安排并加大扶持。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饮水净化”活动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统筹推进活动的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及时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大石山区及干旱地区找水打井,积极寻找应急抗旱水源,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以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加强水源保护区的执法巡查,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等项目建设,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组织编制“饮水净化”操作手册,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的健康教育,提出氟病区、砷病区、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林业部门负责发动和组织对划定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种植和保护,防止乱砍滥伐和森林防火。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使用高毒农药。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以及开展学生饮水安全教育。水产畜牧部门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良性的运行管理机制。根据农村饮水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合理制定水价,实行计量收费。由城镇扩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城镇自来水公司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规模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或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取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区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跨村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组建股份公司负责管理。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家庭集雨水柜、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三)落实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饮水优惠政策。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地优惠政策,将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用地计划,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落实用电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扩网供水的,实行优惠水价,并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用地免征土地相关税费,自来水销售收入免收增值税等。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五公开:即上级补助资金和筹集资金公开,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总额公开,招投标过程公开,项目申报和审核公开,工程队的确定公开。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监测与管理,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参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完工验收工作。让受益群众参与从项目议定到完工验收的全程监督,形成“政府监管、群众监督、专业抽检、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加强饮水安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播放宣传片、散发宣传单、宣传画,张贴标语、现场解答等方式,广泛宣传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县、乡、村特别是在农村学校大力加强饮水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教育,改变旧的饮水用水观念,提升群众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意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农民主体意识教育和对农村水系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使农民群众树立主人翁精神,形成良好的保水节水生活习惯。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的技术和业务培训,提升供水管理人员的素质,努力提升供水工程管理水平。

六、验收标准

“饮水净化”专项活动工作按《“饮水净化”专项活动工作验收标准》(表3)进行验收,示范项目建设按《“饮水净化”专项活动示范项目验收标准》(表4)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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