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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西工商将开展专项整治

5.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审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第79、80、81、82条规定,经营者对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所附义务有三大情形:(1)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应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3)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凡此三大情形之一,旅行社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该条款缩减了法定义务,属于自我免责的格式条款。本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6. 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评审意见: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旅程中出现单男单女,是经常出现的状况,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凡是从事旅行社经营的从业者,必须考虑承受可能出现单男单女增加房费的风险。科学、合理地设计性别分类住宿既是经营者的义务,也是经营者应有的规避风险的条件和能力。此种情形系包价合同中已经或应当预见的风险,自当依约承担,不应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根据《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7.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评审意见:《旅游法》第64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本条并未将“经旅行社书面同意”作为旅游者合同转让的生效要件,因此属于附条件的旅游者任意转让。据此,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需要旅行社的同意,本条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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