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付了购车定金 未能如期提车
提醒:可向销售方索赔并解除协议
2015年8月26日,陈先生与柳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协议》,约定陈向该公司购买大众牌小汽车一辆,交车时间为2015年9月26日。协议签订后,陈依协议的约定缴纳5万元定金以担保协议的履行,但该公司却未能按约定的交车时间交付小汽车。
几个月过去,该公司始终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未按承诺向陈返还双倍购车款,陈遂诉诸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购车定金双倍10万元并解除签订的《新车销售协议》。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请。
法院说法: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未能依照双方约定的交车时间即2015年9月26日交付车辆,截至开庭也未能交付车辆,致使陈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显然构成违约。
法官提醒:购新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要被格式合同约束,要明确细节权利义务内容,适当协商增减;二是购车时,销售员承诺的一些优惠,要落实到合同等书面文件上;三是购车贷款可能涉及指定保险的问题,购车时须谨慎提防;四是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而“订金”不具担保作用。
【案例三】 超市购物 货不对板
提醒:可酌情申请三倍或十倍赔偿
2016年4月,刘女士在柳州市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标价7.3元名为车厘子的产品,其包装上的明眼处标识标注配图也是车厘子,但打开看发现却是一般的鲜李果,旁边标识的配料也是鲜李果。刘女士觉得受到了欺骗,认为该超市存在明显的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诉至鱼峰区法院,要求该连锁超市退还7.3元的货款及赔偿1000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超市退还货款7.3元及支付赔偿金600元给刘女士。
法官说法:本案中,超市销售包装标注为车厘子的产品,用明显的车厘子图片及中文标注在包装明显处,让消费者认定为该产品确是车厘子,但实际上却是鲜李果,明显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作用,应对消费者给予赔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通常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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