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侵权除了说不 还要学会维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覃丽梅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如何放心购买产品,保证消费者消费权益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法官分析点评了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汽车、食品消费领域3个维权案例,提醒消费者利用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警示广大商家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 签了购房合同 房开延期交房
提醒:可向房开索取逾期交房违约金
杨先生打算在柳州市买房定居,看中了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龙潭路的楼盘,并于2012年12月26日与该房开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前,卖方逾期违约则按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赔偿买方。
然而,直至2014年9月26日,该房开公司才将房子登报交付,共违约117天,需向杨赔付违约金10398元,但该公司一直没能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给杨,杨遂诉至法院。最终,鱼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该房开公司支付杨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4621元。
法官说法:杨先生与该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法院查明,该房开公司超过交房期限119天,但其可依据雨天天气延期交房67天,因此该开发公司应承担52天逾期的违约金4621元
法官提醒: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要看清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以及若出现延期交房约定的赔偿标准,二要明确交房的时间,这影响到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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