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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包括跨省倾倒废物等 (3)

2020年06月05日 08:37 来源:南宁晚报 编辑:韦幸文

3人用渔船运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倾倒超百吨

2018年5月28日,蒋勇雇人从广东肇庆市四会市将1500吨电镀泥运输到来宾市武宣县三里镇草鱼塘码头停靠,并联系甘劢军找场地堆放,甘劢军同意后联系苏勤豪协助卸货并安排车辆运输。2018年6月,苏勤豪安排货船到码头卸货并将案涉电镀泥运输至桐岭镇连安村独山(地名)倾倒,被武宣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查处。经称量,已被倾倒的固体废物净重123.47吨,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武宣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勇、甘劢军、苏勤豪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危险废物仍随意倾倒电镀泥,数量达123.47吨,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蒋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甘劢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勤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来宾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倾倒固体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近年来,广西来宾、梧州、钦州、贺州等市相继发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跨省非法转移处置事件,涉嫌非法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大多来自“珠三角”地区,点多量大,造成的污染后果严重,处置难度大,给广西的生态环境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本案实际倾倒危险废物电镀泥123.47吨,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力大。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对震慑潜在的污染者、警示运输公司与运输者、教育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典型意义,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

 

水源保护区内养鱼养殖户拒不搬离被起诉

滕某某于2000年开始在南宁市兴宁区西云江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西云水管所”)管理的南宁市兴宁区西云江水库水域进行网箱养殖,一直未取得养殖证。2014年,西云江水库被划定为南宁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7年,西云水管所曾要求滕某某停止在库区的网箱养殖行为,并限期清理拆除养鱼网箱、搬离水库未果,西云水管所遂提起诉讼,要求滕某某排除妨害。诉讼过程中,经西云水管所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先予执行滕某某限期拆除其位于西云江水库的养殖网箱,并执行完毕。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认为,滕某某在未依法办理养殖证,亦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进入西云江水库库区侵占库区水域及水资源进行养殖经营,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且西云江水库库区已经分别被列为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其范围内禁止进行网箱养殖,滕某某继续在库区水域进行网箱养殖也将危害市民饮用水的安全,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滕某某立即停止侵占并拆除建设在水库内的养殖网箱(已先予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西云江水库系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法律规定,其范围内禁止进行网箱养殖。本案在判决滕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前,已裁定先予执行拆除其建设在南宁市西云江水库内的养殖网箱,及时有效地将已经确定的污染源予以消除,避免了程序冗长造成污染损害继续扩大。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国家水资源财产权利,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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