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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路段无警示,司机驶入受损谁担责?

2026年01月06日 10:20 来源:广西云-广西日报 记者 刘莉 通讯员 韦唯 编辑:李勤虹

施工路段缺失警示标志,司机意外驶入导致车辆受损。究竟该由谁来为此担责?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

【案情】

覃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池市宜州区拉利乡某路段时,不慎撞上施工道路路口断面,导致车辆损坏。报警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与施工方就车辆维修协商无果,覃某诉至法院,认为施工方未在危险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赔偿损失。

施工方则称,每日都会进行安全检查,道路两侧已设置施工限速和安全警示标志,且不排除覃某存在酒驾、超速行为,不同意赔偿。

宜州法院审理认为,对未完成修复、与相邻路段有明显落差的道路施工,应在两端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并采取围设警戒线等禁行措施。本案中,施工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采取的警示、防护措施达标;交警事故证明及现场照片均显示,事故路段系未完工路段且无任何禁止驶入标识,施工方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时未尽谨慎观察路况义务,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判决施工方承担80%责任,赔偿覃某车辆维修费44267.2元及鉴定费5600元;覃某自行承担20%责任。施工方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释法】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施工作业单位需在作业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全程做好标志维护;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除障碍物、消除隐患。同时,驾驶员驾车时需集中注意力,审慎观察路况、控制车速,切实履行安全驾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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