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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醉驾肇事 律师称保险公司需担责

广西新闻网南国法援值班记者 赖武慧整理

赔偿问题

醉酒驾驶肇事伤人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叶先生问:几个月前,朋友伍某醉酒驾车,碰撞了行人陈某,造成陈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伍某负全部责任,陈某不负责任。伍某驾驶的车辆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但该保险公司以伍某醉酒驾驶为由拒赔。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叶燕术律师解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伍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死亡,陈某因该起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和宗旨、保障范围、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4个方面的分析,叶律师认为,交强险是法律赋予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权益保障,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客户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伤亡损失赔偿责任”,并且受害人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均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薪酬问题

员工绩效考核

不能扣完为止  

吴先生问:他3个月前到一家公司应聘,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基数为2500元。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如员工超额完成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作为提成;未完成的部分则按2%扣,扣完为止。几个月来他拼尽全力工作,无奈业绩不理想。在按绩效考核扣除后,最多一次才拿800元/月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他想问,公司在合同中“扣完为止”的约定是否有效? 

杜培荣律师解答: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没有问题,但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无效,其必须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向员工补偿与实际所得月工资之间的差额。

一方面,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违法。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表面上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无不妥。其实不然,因为《劳动法》有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相关法规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保障劳动者获取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如员工尽最大努力,提供了正常劳动,可实际获取的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这一结果即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对员工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该法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由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或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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