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商
签协议避免坐地起价
案例:施先生于今年2月28日乔迁新居。2月17日,他便电话预约南宁某搬家公司,该公司报价搬家费用250元,并于之后致电施先生确认。2月27日晚,该公司再次联系施先生,却表示搬家费用为300元。施先生提出异议,要求查看之前记录,该公司表示未查到之前施先生的预约单,只能以300元报价为准。施先生询问,对于商家这种坐地起价的行为,工商部门有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南宁市12315解答:由于口头约定事后难以主张,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到搬家公司当面签订协议,对搬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形成格式条文,这样发生纠纷时更容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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