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经济区生态化发展的实现方式
北部湾经济区的生态化发展,是我区开拓绿色发展新路子、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大实践,是把北部湾经济区打造成为我区发展的新高地和我国沿海发展新的一极的战略选择。同时,北部湾经济区与东盟各国经济交往频繁,海陆交通便利,生态关系密切,坚持生态化发展,关乎我国区域合作战略和东南亚繁荣稳定的实现。当前,北部湾的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推进北部湾经济区生态化发展极具现实紧迫性。
环境法制:北部湾经济区生态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生态化发展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要实现生态化发展,必须协调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它们的相互作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并确保实施,能够实质性地约束市场运作和人的行为,有利于合理科学地配置资源和协调各方利益,并能长期稳定地维持这种状态。因此,健全法制、依法而治是实现北部湾经济区生态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基本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取得巨大突破性进展,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的环境法律体系。但现行国家环境立法是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有的还存在过于原则和抽象、与实际脱节以及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灵活性和相对独立性,以国家立法为依据和指导,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和补充性的规定并进一步完善。我区一直较为重视生态环境的立法工作,出台多份环境条例、管理办法及上位法的实施细则。今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原则,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通过提高法律文件层级,协调不同行政区域和不同实施机构间的关系,赋予更大的管理和处罚权限,增加规则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这一立法模式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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