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进制定国家层面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已经成为我国边境省区跨越发展的重要措施,并且得到对方国的支持。边境国地方政府也在通过建立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等方式进行协调,协调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国家安全、人员流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问题。建立国家层面的跨境经济区法律,有利于地方政府在与对方国进行谈判、协商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国家之间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有利于保障跨境经济区的正常运营和问题解决,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助于吸引外部投资。
二是创新跨境经济合作区双边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完善跨境两国政府各自的管理委员会,建立常备性的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协调跨境经济区的发展规划、物流、海关、检验检疫、税收、金融等政策,促进经济区的协同发展。对经济区内的人流、物流进入他国的经济腹地应给予一定的便利,降低贸易成本。针对跨境经济区中的中国部分已经纳入凭祥综合保税区范围,应协调推动越南方面也将其8.5平方公里的区域建立越南相应的综合保税区,形成一致的优惠政策。
三是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发达国家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越来越严格,我国境内的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被迫转向东南亚低劳动力成本地区。但我国的产品配套、产业链、物流体系、基础设施相对东南亚国家较好。因此推动这些企业到跨境经济区投资设厂,一方面可以利用国外的低工资劳动力,规避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国内较完善的配套产业链,推进经济区的发展。要加强大招商力度,特别是针对计划转到东南亚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笼”待“鸟”;建立针对境外劳动力的培训机构,提高境外劳动力素质。
(作者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南宁市签约理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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