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张绪才
在重庆北部新区一家设计公司工作的吴艳艳自3年前踏进公司大门,就从没休过正儿八经的年假。因为公司有个“奇葩年假制度”——把员工一年5天的假期,折算成40个小时的“机动时间”(按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5天就是40个小时)。也就是说,该公司员工一年有40个小时的迟到或早退机会。(据《重庆晨报》12月16日报道)
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实在佩服这家公司天才般的“设计”。不过,看似有些人性化的“奇葩年假制度”,实际上却变相剥夺员工带薪休假权利。众所周知,年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需给予补偿。
不难看出,带薪年休假是以“天”为单位,而不是以“小时”为单位进行安排,更不能以“迟到早退券”取而代之。这家公司之所以出此“奇葩年假制度”,说白了,是不情愿让员工休年假,同时也是为了规避补偿。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获得休息,有利身心健康,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然而在现实中,这一制度的执行并不乐观,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根本就不重视带薪休假,年休假变成“假休”,甚至成“画饼”。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再完美的法律制度,如果执行环节“跛腿”,也不过是“书桌上的花瓶”。要让年休假真正休起来,要靠社会和时代的进步,靠劳动者的争取,也要靠用人单位以仰望的姿势去面对法律尊严。如此,“奇葩年假制度”才会少起来,带薪休假才能惠及更多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