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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转完全产权有的补1千有的10多万 相差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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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2009年9月1日为界,对应政策不同

为何会出现如此巨大的补缴价款差距?南宁市住房部门答复说,这与业主所签订购房合同的具体时间及对应的政策有关。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覃女士与杨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恰好被2009年9月1日分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来的就是百倍差距的补缴价款。“他们是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价款,我们是按照现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杨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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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业主认为相关政策有失公平

6月13日,南国早报记者来到中房碧翠园小区A区,根据业主的说法,20多栋房子中只有3栋房子的业主是在2009年9月1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但这3栋房子看上去和其他楼栋并无不同。“户型、面积都是一样的,建成时间也基本在同一个时间段。”业主们认为,建筑成本都差不多,如今却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来划分执行新旧政策的时间节点,且补缴价款的差距如此之大,这明显有失公平。

业主们认为,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并非由业主掌控,政府有房源了才通知业主去选房,没有政府通知就选不到房、签不了合同;再者,签合同时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没有体现公平原则。因为每个经适房小区开发进度不一样,造成有的小区得房快,有的小区得房慢,存在不同小区先申请后得房、后申请先得房的现象。

此外,政府通知选房时,有的并没有按照公示批次的先后顺序执行,存在插队的情况,导致一些先公示的人后得房,一些后公示的人先得房。“按照目前的政策,后公示先得房的人只需补缴1000多元就可以轻松转完全产权,而先公示后得房的人却要补缴10多万元才能转完全产权,相差100倍,这怎能让人心服?”

业主举例说,碧翠园22栋1单元某号房的业主是第78批公示,2009年9月以后签合同,20栋1单元某号房是第82批公示,却已在2009年9月前签了购房合同;同样,澳华花园50栋5单元某号房的业主是第75批公示,在2008年11月1日已签购房合同,而同是第75批公示的65栋5单元某号房的业主,却在2010年8月才被通知去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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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

住房局称正起草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

由于补缴价款差距巨大,众多利益相关户认为有关政策明显有失公平。为此,中房碧翠园、桃花源小区的部分业主几次写材料向南宁市住房局反映。住房局也数次做了内容相似的简单书面回应。

6月12日,住房局再次回应说,《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为妥善解决2009年9月1日前取得准购资格的轮购户购房问题,该局曾先后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88号)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0]130号),告知各经适房申购家庭,明确符合保留购房资格条件的申购户,购房执行老政策,上市交易管理执行新政策。

回应还说,部分在2009年9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户来信、来访,反映在无违规情形下,经适房转为完全产权时要补缴差价较高。为此,“我局结合实际,对购房户的诉求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正在组织起草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结果出来后,将及时通知,请耐心等待”。

6月14日,房产局方面表示,此事仍在研究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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