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金城江8月31日讯(通讯员 王玉涛 韦京辰)男子租车给一公司使用。合同终止后,该公司尚欠租金2万余元,拒不支付。无奈之下,男子起诉到法院。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此案,该公司自愿将拖欠的租金返还给出租人。
原告谢某某有一台带尾板车,放在家里闲着没用。 2015年10月12日,原告谢某某经过与被告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再三协商后,双方签订《租车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这台带尾板车,租用期为一年,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车辆租金为每月10000元,租金给付方式为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次月20日前结算上个月租金,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的按日收费(月结)。
合同签订后,原告谢某某依约将板车交付给被告使用。
几个月后,被告告知原告,因公司经营方面原因,不再需要租用板车,希望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2016年1月24日,经过双方商量,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合同表示,经双方协调达成一致协议,提前终止《租车合同》,也终止《租车合同》约定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租车时间计为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合同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10000元,剩余部分费用未结清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尚欠原告租车费用226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广西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谢某某车辆租赁费用22660元,将在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