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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时接触鲜花,致哮喘发作死亡…算工伤吗? (2)

2020年05月01日 16:17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王斯 农懿楚 编辑: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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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同意插管抢救

男子死亡被认定视同工伤

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间,韦某在柳州某文化公司当保安。

2016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韦某在值班时突发疾病,后因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韦某的母亲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柳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8年12月17日,柳州市人社局认为这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

柳州某文化公司不服,两次将柳州市人社局推上法庭。理由是:韦某的死亡是其家属放弃抢救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韦母辩解说,是经过治疗确认韦某已脑死亡,医院要求进行机械通气、插气管、胸外按压之时,他们才表示不同意的。

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从病发至死亡始终未脱离医院的救治。医院告知家属韦某病情危重可通过气管插管等方式抢救,但抢救效果“预后极差,死亡率高,治疗费用高”,家属放弃抢救也在情理之中。由此,法院认为,韦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病情恶化所致,柳州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应考虑并尊重普通家庭在医院做出科学诊断后对抢救方式的选择,如一味强调必须“穷尽一切”抢救方式进行抢救,既不利于保障职工及家属的权益,也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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